法官遭恶意中伤,拘留15天罚款8万,正义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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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最近,通辽市扎鲁特旗法院对孙某与郭某采取了罚款和拘留措施,因他们在抖音、快手、微博及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捏造事实的短视频,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并侮辱、诽谤法官。

孙某是一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的原告,因不满扎鲁特旗法院的一审判决而向通辽市中院提出上诉。通辽市中院于2023年3月24日裁定原审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无误,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孙某与其妻子郭某于2023年4月至8月期间,通过多个社交平台发布了超过2000条短视频,表达对案件处理的不满,捏造事实并辱骂法官。法官多次试图就判决结果与孙某沟通,解释法律后果,但孙某不仅未删除视频,反而继续制作侮辱性内容,情节极为严重,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为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扎鲁特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决定对孙某处以15天拘留和5万元罚款,对郭某则处以15天拘留和3万元罚款。

在拘留期间,孙某和郭某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对自己捏造事实、侮辱法官的行为表示悔恨,并写下悔过书,删除了所有不实视频。考虑到他们的具体情况,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他们的拘留措施。

法律的尊严不能被侵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循法庭的纪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威胁,都将被视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13条 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循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者可以给予训诫、要求其退出法庭或施以罚款和拘留。对于扰乱法庭秩序,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者,将处以罚款或拘留。

第114条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销毁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贿赂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或拘留;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8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天以下。被拘留者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管理。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119条 拘传、罚款、拘留措施需经院长批准。拘传须发出拘传票,罚款、拘留须出具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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