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决定对陈某因辱骂审判人员的行为处以两万元罚款。
在2018年,陈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被驳回。对此,陈某不甘心,随即上诉。经过辽源中院的审理,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尽管如此,陈某对该判决仍感不满,申请再审,但省法院的审查也未能改变结果,她的再审请求被驳回。陈某随后进行了三级信访评查,结果显示其为无理访。
由于对辽源中院的判决及信访评查结果不满,陈某以咨询为借口,多次前往辽源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要求法官对其案件进行合理解释。在这一过程中,她多次使用恶劣的言辞攻击法官。12月10日,陈某再次来到辽源中院,态度极其嚣张,甚至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辱骂工作人员。当法官正在接待其他当事人时,陈某强行闯入接待室,要求“解答”。尽管法官耐心解释,陈某却依旧纠缠不休,阻止法官离开。在多名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目睹的情况下,陈某不仅用粗俗的语言辱骂法官,还企图动手,幸被保安及时制止。司法警察和民一庭庭长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陈某依然不悔改,回答问题时避重就轻,拒绝配合。
陈某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监控录像、执法记录及多位证人的证词均可证明其不当行为。鉴于其严重藐视法律及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辽源中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两万元。经过批评教育后,陈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分别于12月13日和14日两次到法院向被辱骂的法官诚恳道歉,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主动缴纳了罚款。
司法人员在诉讼、调解等工作中,合法履行职责,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理应受到尊重。对法官的侮辱甚至辱骂,是对人民法院及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在此案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不仅是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法院尊严和法律权威的维护。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