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辱骂了执行法官,我现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执行法官诚恳道歉。”近日,被执行人珠某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致以了歉意。
申请执行人卓某与被执行人珠某之间涉及离婚的纠纷,经过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项协议。根据协议,珠某在其婚生子晋某未满18岁之前,每月需按时支付卓某3500元的抚养费,同时还需向卓某支付房屋经济补偿及先前的抚养费,总额超过12万元。
在执行此案的过程中,吉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相关的强制措施。珠某因对其银行卡、微信支付等被冻结的执行行为不满,在微信中对执行法官进行了严重辱骂,并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尽管如此,执行法官依然保持冷静,耐心向珠某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劝导其保持理智。经过法官的劝说和教育,珠某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非常后悔,并向执行法官表达了歉意。考虑到珠某悔过的态度十分诚恳,吉隆法院执行局决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没有对其实施拘留或罚款,彰显了执行工作的温度与力度。
执行工作被视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其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社会各界的理解与配合至关重要。执行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对执行法官的辱骂、威胁或诽谤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绝不可小觑。
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若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依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以暴力、威胁或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报复;
(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对于上述行为,法院可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个人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单位的罚款则在五万元至一百万之间。拘留的期限最多为十五天,期间由公安机关看管。如被拘留人在此期间承认错误并改正,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通讯员 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