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辱骂法官遭训诫,法律威严不容侵犯!

2次阅读
没有评论

法官遭辱骂后道歉,反映司法执行工作中的挑战与教育意义

近日,因法律意识淡薄,被执行人珠某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表达了歉意。他表示:“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对此深感懊悔,诚心向您道歉。”

微信上辱骂执行法官?训诫!

卓某与珠某之间因离婚产生了纠纷,经过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根据协议,珠某需在其子晋某未满18岁之前,每月向卓某支付3500元的抚养费,并且还需支付房屋经济补偿以及之前的抚养费,总金额达到12万元以上。

在执行阶段,吉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然而,珠某对其银行卡和微信支付被冻结的措施表示不满,因而在微信对话中对执行法官进行了辱骂,并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在此过程中,执行法官始终保持冷静,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试图劝说珠某理智对待问题。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珠某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之前的行为感到后悔,向执行法官表示了歉意。鉴于珠某的悔过态度,吉隆法院执行局决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没有对其实施拘留或罚款,这展现了执行工作的力度与温暖。

微信上辱骂执行法官?训诫!

执行工作是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面临的挑战也相当艰巨。社会各界应对此给予理解与支持。执行法官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享有法律的保护,任何对其的辱骂、威胁或干扰都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

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若有以下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给予罚款或拘留;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销毁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已被查封的财产,或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打击报复;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对于以上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拘留;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针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最高为十万元,单位的罚款金额在五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拘留期限不超过十五天,期间被拘留者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看管,若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通讯员 德吉

正文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