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为一名女性,在电话中听到如此恶劣的辱骂,我真想回击,但考虑到我代表的是法院执行公职,我还是选择了忍耐。”在2023年4月23日,恩施市法院的一名书记员在向被告胡某某递交应诉材料时,遭到了胡某某的辱骂,胡某某的“无礼”行为最终导致了他的惩罚。
2023年4月,恩施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针对胡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民商事团队迅速拨打胡某某的电话,以核实情况并送达应诉材料。然而,胡某某却在电话中大发雷霆,尽管工作人员多次自我介绍,胡某某依旧不听劝告,继续使用侮辱性的言辞进行辱骂。更让人震惊的是,工作人员挂断电话后,胡某某竟然拨回电话继续谩骂。
到4月25日,恩施市法院的干警到胡某某家中进行实地核实,胡某某起初否认了辱骂的行为。然而,在法院干警播放电话录音后,胡某某则表示当时情绪低落,并因饮酒过量而失言。
鉴于胡某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并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决定对胡某某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及罚款。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构,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既是法律的施行者,也是公众利益的捍卫者。辱骂正在执行公职的法院人员,不仅是对其个人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希望当事人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言辞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销毁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赂、威逼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物,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对于单位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如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上限为人民币十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至一百万元。
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五天。
被拘留者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如被拘留者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供稿:民二庭
编辑:侯若曦
审核:冉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