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审判机构——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权威的象征,理应获得社会的尊重与维护。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执行者,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近期由于一些不良风气的侵扰,个别诉讼参与者为了满足个人的不当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恶意攻击、侮辱,甚至诬告和诽谤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绝不姑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加以惩治,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司法人员的合法权利,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最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侮辱法官的案件作出了明确的处罚决定:薛某某因侮辱、诬陷法官被拘留十五天并罚款五万元;而畅某某因侮辱、威胁法官也遭到了同样的拘留处罚与罚款三万元。这一系列的措施彰显了运城中院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的坚定决心。
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3年12月1日,高某某向薛某某出具了一份未署名的“借条”,而后薛某某在此“借条”上伪造了高某某的签名,并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运城中院的二审,由于证据不足,该院驳回了薛某某的诉讼请求。薛某某对此结果不满,提出再审申请,但运城中院最终也驳回了其申请。对此,薛某某在抖音、头条等社交平台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法官,发布了超过30条含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视频,曝光量超过20万次。经过运城中院的释法,薛某某依然拒绝认错,最终被处以拘留十五天和罚款五万元,并将其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2023年11月23日,薛某某意识到错误,公开在抖音平台上向运城中院及承办法官道歉。
案例二:2016年3月17日,畅某某向高某某借款30万元未能如期偿还,因此高某某将其诉至永济市法院。经过审理,永济市法院于2020年6月裁决畅某某需向高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对此判决,畅某某不满,向运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在法律程序走到尽头后,畅某某仍对裁定结果心存不满,频繁缠访、闹访,并通过各种手段对法官进行侮辱和威胁。尽管运城中院多次进行教育谈话,畅某某依然态度强硬,情节恶劣,最终被处以拘留十五天及罚款三万元。
运城中院提醒公众,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任何损害法律尊严、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展望未来,运城中院计划与公安机关及网信部门建立联合机制,针对恶意举报、歪曲事实及侮辱诽谤司法工作者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实施罚款和拘留,涉及犯罪的案件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等进行侮辱、诽谤或打击报复;(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法;(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拘留;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超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 王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