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恶行曝光:辱骂法官者遭拘留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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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遭网络辱骂,济南法院果断采取法律措施

在4月20日,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对两名在短视频平台上多次侮辱、诽谤和恐吓法官的涉事人员张某某与王某某,施以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司法秩序。

竟敢在短视频平台上辱骂法官?拘留+罚款!

张某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因不满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然而,济南中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上诉,并维持了原判。在此之后,从2023年2月起,张某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多条视频,内容涉及对法官的侮辱和恐吓。

他的这一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法院对张某某决定实施拘留十五天并罚款六万元。

竟敢在短视频平台上辱骂法官?拘留+罚款!

另一个涉事者王某某是济南市莱芜区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在其案件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于2023年4月份在抖音等平台上发布了多段视频,内容同样涉及对法官的侮辱和诽谤。

王某某的行为同样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拘留十天并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典型案例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职责。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权威也理应受到尊重与维护。

法律的威严不可侵犯!

司法的权威不能被亵渎!

法律的底线不应被挑战!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若诱导、侮辱、诽谤、威胁或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会被视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并将遭受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如有以下行为,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施以罚款或拘留;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以暴力、威胁或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报复;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施以罚款或拘留;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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